专业实盘配资杠杆

深交所理事长沙雁: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 从制度源头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发布日期:2024-03-08 19:24    点击次数:183

  3月5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出炉,“点题”资本市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

  时值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沙雁带来了2份建议,涉及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行为立体化追责力度和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沙雁建议,从制度源头解决违法成本低、“入罪难”等问题,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此外,她还建议,多方面加强信用建设,形成让资本市场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更大监管合力。

  完善立体化追责体系,不断提高违法成本

  此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重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近年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当前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的背景下,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各类证券违法犯罪乱象仍时有发生。

  3月6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对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要重点严打,特别是一些触碰底线的,比如说要严打造假欺诈、严打操纵市场、严打内幕交易。

  沙雁表示,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通过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影响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效识别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既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要条件。

  沙雁观察到,近年来,监管及执法部门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执法力度,在各方共同推动下,《刑法》修订提高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刑期上限,但从市场规范需要看,仍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违规相关主体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赔偿的立体化追责力度。

  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沙雁建议,进一步完善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相关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民事赔偿规则等,形成完善的立体化追责体系,不断提高违法成本,从制度源头解决违法成本低、“入罪难”等问题,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对财务造假相关主体立体化追责。其中,将欺诈发行证券罪由《刑法》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并提高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提升至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使刑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与实践发展相适应。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并强化财务造假相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等资金占用的规制力度,包括细化兜底条款,明确“重大损失”,对“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等原则性条款予以进一步细化解释。

  加强立法保障和严格执法,建设诚信资本市场

  信用建设是资本市场各项制度建设的基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大力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

  沙雁观察到,近年来,证监会紧扣资本市场实际,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制度建设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新《证券法》虽然增设了诚信专门条款,规定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证券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诚信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但该条款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偏弱。另外,相关部委间的联动惩戒和协同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强。诚信信息记录范围、信息主体和内容覆盖面、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方面仍有改善空间。

  建设诚信资本市场离不开立法保障和严格执法,沙雁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加强信用建设:

  一是明确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社会诚信建设”规定,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包括劳动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医药卫生、教育和人事人才等领域,建议明确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纳入社会诚信建设范围,提升市场主体对资本市场诚信情况的重视程度,强化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供给。

  二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信用承诺制度,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资本市场规范体系。将发行上市审核、持续监管各环节相关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三是持续增强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纠察力度和惩戒力度。研究将资本市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强化“失信名单效应”,尤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主体加强规制,形成让资本市场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更大监管合力。

  四是积极探索守信激励引导,更好地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试点诚信状况评价运用制度,在融资等环节建立差异化机制,引导各市场主体诚信自律。



相关资讯